發布日期:2022-09-04 13:06:02 瀏覽次數:6383次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抄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收入準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征來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