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28 11:27:26 瀏覽次數:3525次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