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28 13:41:13 瀏覽次數:3186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含境外單位或個人)可按期或按次申報印花稅,現對我市印花稅的納稅申報期限明確如下:
一、按期申報
(一)納稅人按期申報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按季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二)按期申報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三)現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將自動轉換為按季申報,營業賬簿將自動轉換為按年申報,無需另行申請。
二、按次申報
(一)納稅人按次申報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應稅營業賬簿均可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按次申報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三)現按次申報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為按期申報。
三、通告施行時間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7月1日之后的印花稅均按本通告申報繳納。例如,按季申報的納稅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稅款應在2022年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稅款仍在2022年7月申報期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