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28 13:44:12 瀏覽次數:4402次
新印花稅法變化具體如下:
一、五降一升
①承攬合同;
②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③運輸合同;
④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等合同。
以上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
⑤營業賬簿【從原先“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調整為“按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營業賬簿稅率減半征收,其他賬簿不再征收(財稅[2018]50號相關減免規定直接納入印花稅法)】
⑥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三變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二、三個增加
(一)新增四項免稅憑證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3.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4.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二)新增印花稅扣繳義務人規定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三)增加“證券交易”稅目,按“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稅
三、三個取消
(一)取消尾數規定,據實計稅納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印花稅法》予以取消,實行據實計稅納稅。
(二)取消部分應稅憑證
取消《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稅目稅率表中“權利、許可證照”稅目、“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的規定。
(三)取消原有罰則,按征管法執行
取消《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處罰規定,統一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四、五個明確
(一)明確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含列明增值稅金額
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明確規定六類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1.除記載資金賬簿外,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2.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3.管道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4.再保險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5.同業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6.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不征收印花稅。
(三)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1.納稅期限: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2.納稅地點: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明確記載資金賬務印花稅繳納規則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五)明確金額不定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確定規則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