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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湛江基本工資標準是多少錢一個月

發布日期:2022-10-06 22:53:19 瀏覽次數:90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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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湛江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2021年湛江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2021年湛江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通知

  廣東省發布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與2018年調準標準相比湛江的最低工資

從1410元提高至1720元

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7.0元/小時

  通知規定

  從2021年12月1日起,對廣東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上調,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

  廣州、深圳執行一類標準,廣州市調整為2300元/月,深圳市調整為2360元/月,兩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為22.2元/小時;

  二類標準調整為190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1元/小時;

  三類標準調整為172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0元/小時;

  四類標準調整為162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0個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1元/小時。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1〕45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人社函〔2021〕317號),為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充分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3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2.2元/小時。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做好宣傳解讀,對于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制度保障范圍等新要求,要切實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加強檢查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密切關注新就業形態領域落實情況,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超時加班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月11月30日

一、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此處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此次調整,首次推動將不完全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保障范圍。

三、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包括哪些?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四、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如何落實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項目?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六、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考慮因素是什么?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本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考慮在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個人需承擔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七、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全國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情況(截至2021年9月30日)

全國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單位:元                
地區 月最低工資標準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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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2320       25.3      
天 津 2180       22.6      
河 北 1900 1790 1680 1580 19 18 17 16
山 西 1700 1600 1500 1400 18.5 17.4 16.3 15.2
內蒙古 1760 1660 1560 1460 18.6 17.6 16.5 15.5
遼 寧 1810 1610 1480 1300 18.3 16.3 15 13.2
吉 林 1780 1680 1580 1480 17 16 15 14
黑龍江 1860 1610 1450   18 14 13  
上 海 2590       23      
江 蘇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浙 江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安 徽 1550 1380 1280 1180 18 16 15 14
福 建 1800 1720 1570 1420 18.5 18 16.5 15
江 西 1850 1730 1610   18.5 17.3 16.1  
山 東 1910 1730 1550   19.1 17.3 15.5  
河 南 1900 1700 1500   19 17 15  
湖 北 2010 1800 1650 1520 19.5 18 16.5 15
湖 南 1700 1540 1380 1220 17 15 13.5 12.5
廣 東 2100 1720 1550 1410 20.3 16.4 15.3 14
其中:深圳 2200       20.3      
廣 西 1810 1580 1430   17.5 15.3 14  
海 南 1670 1570 1520   15.3 14.4 14  
重 慶 1800 1700     18 17    
四 川 1780 1650 1550   18.7 17.4 16.3  
貴 州 1790 1670 1570   18.6 17.5 16.5  
云 南 1670 1500 1350   15 14 13  
西 藏 1850       18      
陜 西 1950 1850 1750   19 18 17  
甘 肅 1820 1770 1720 1670 19 18.4 17.9 17.4
青 海 1700       15.2      
寧 夏 1950 1840 1750   18 17 16  
新 疆 1900 1700 1620 1540 19 17 16.2 15.4

  注:本表數據時間截至2021年9月30日。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報經勞動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中國內地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頒布實施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內容: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