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9-27 17:18:14 瀏覽次數:4037次
安徽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72號)等法律法規。根據這些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以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合肥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6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1元。這一標準適用于合肥市區的各類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此外,最低工資標準還包含了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相關問答最低工資標準是包含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的。根據《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加付賠償金。拒不支付的,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勞動者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年休假、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內休假,以及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