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9-29 09:11:04 瀏覽次數:2895次
重慶市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推動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聯合發布了相關政策《通知》。
政策調整主要包括規范參保人員待遇領取條件、明確年滿60周歲人員補繳后的待遇發放時間、辦理領取待遇手續前死亡參保人員的權益、領取待遇人員信息變更后養老待遇發放的處理方式,以及領取待遇人員在服刑期間或期滿后的待遇發放標準。
根據《通知》,參保人繳費年限的確定分為兩種情形: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可不滿足15年;超過15年(含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15年。
補繳應按未繳費年度對應的繳費檔次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一次性繳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并按申請時上年度的繳費檔次繳納。
參保人60周歲后完清繳費的,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對于在服刑期間或期滿后的參保人,以及在辦理領取待遇手續前死亡的參保人員,都有明確的規定確保其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政策中提供了多個案例,以幫助理解不同情況下的繳費標準和待遇領取條件,確保參保人員能夠清晰了解自身的權益。
問:如果我已經年滿60歲但之前未參加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補繳嗎?
答:可以。根據《通知》,60歲后完清繳費的,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
問:如果我選擇補繳,是否還能享受政府補貼?
答: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一次性繳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問:如果我在服刑期間,我的養老保險待遇會如何處理?
答: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從執行服刑期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且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調整;服刑期滿后,按服刑前的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以上信息整合自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最新政策解讀及相關新聞報道,確保了內容的專業度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