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1 08:45:20 瀏覽次數:215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定勞動基準,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性的特點。它是政府調控勞動力市場工資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重要參考標準之一。適時適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利于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遵循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從2021年8月1日起,江蘇省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280元,二類地區為2070元,三類地區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一類地區22元,二類地區20元,三類地區18元。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項目: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這些項目。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問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2021年8月1日起,江蘇省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280元,二類地區為2070元,三類地區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一類地區22元,二類地區20元,三類地區18元。
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