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4 18:22:06 瀏覽次數:4541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21號)和《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18號),最低工資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發布,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2019年,晉中市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晉中市人社局的通知,從5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為:介休市為一類,由1450元調整至1620元;榆次區、昔陽縣、壽陽縣為二類,由1350元調整至1520元;靈石縣、左權縣、和順縣、太谷縣、祁縣、平遙縣為三類,由1250元調整至1420元;榆社縣為四類,由1150元調整至1320元。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3元、二類8.7元、三類8.2元、四類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7.7元、二類16.6元、三類15.6元、四類14.5元。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用人單位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剔除以下幾項: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津貼;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這意味著,最低工資標準僅包含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基本工資,不包括額外的補貼和福利。
相關問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了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工作環境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后的貨幣性工資。
根據相關政策,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支付試用期工資時,必須確保其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并不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的重新簽訂。然而,用人單位應根據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勞動者的工資,確保其不低于新標準。如果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新標準,用人單位需要及時調整,以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