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5 14:00:04 瀏覽次數:1826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結合安徽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安徽省政府決定自2019年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調整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自2019年起,宿州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93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0元/小時。這一標準適用于宿州市區,包括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等地。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有一些項目是不被計入最低工資的。這些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
相關問答 問: 宿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部分? 答: 是的,宿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1。 問: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薪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違法嗎? 答: 是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并可能面臨相應的賠償金和行政處罰8。 問: 試用期工資可以只發最低工資嗎? 答: 根據相關政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