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5 23:24:17 瀏覽次數:6879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這一標準不僅保障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還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分別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根據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通知,從2024年1月1日起,常州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具體調整如下: 1. **月最低工資標準**:常州市區、溧陽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2280元/月調整為2490元/月。 2.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常州市區、溧陽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22元/小時調整為24元/小時。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則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 加班加點的工資; 2.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 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4.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了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企業人工成本、全市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此外,還聽取了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的意見建議,統籌兼顧了企業承受能力和保障低收入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相關問答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也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