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6 12:49:50 瀏覽次數:8948次
自2024年1月1日起,南陽市執行了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通知進行的調整。調整后,南陽市區、鄧州市及其他各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100元、2000元、18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0.6元、19.6元、17.6元。此次調整是南陽市區首次執行河南省一類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并且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不得低于相對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南陽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根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非貨幣性收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福利待遇等。這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提供食宿等非貨幣性福利,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
為了確保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落實,南陽市人社局將采取專項檢查、日常巡查、受理查處投訴舉報案件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最低工資標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活動。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將依法責令其限期支付差額部分,并可能處以罰款 。
問1: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個人承擔的社保費?
答1: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它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費、高溫津貼等 。
問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薪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違法嗎?
答2:是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一旦調查屬實,將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問3: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是否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答3: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并不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需要確保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