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8 15:30:59 瀏覽次數:639次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最新修訂,溫州地區2024年的職工產假規定如下:
生育一孩的女職工可享受158天的產假,而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女職工則可享受188天的產假。這一規定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職業假,且不影響女職工的晉級、調整工資和計算工齡。難產的女職工可增加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可以享受生育津貼。如果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來確定的。如果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如果低于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孕期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并適當減少勞動量。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勞動。
失業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未就業婦女的配偶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未就業婦女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每天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并不得安排夜班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
問:產假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
答: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問:產假期間能否享受其他福利?
答:是的,孕期女職工可以享受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減輕勞動量等福利。
問: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產假工資怎么辦?
答: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