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9 18:06:41 瀏覽次數:8550次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云南省不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2023年10月,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通知,決定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調整旨在促進低收入勞動者工資適當增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根據最新的調整,昆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類地區。一類地區包括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區和安寧市、嵩明縣,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900元提高到19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8元提高到19元。二類地區包括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及東川區、其他州市所轄縣級市及市轄區、玉龍縣和德欽縣,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750元提高到184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提高到18元。三類地區為其他各縣,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600元提高到16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6元提高到17元。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云南省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是經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省政府同意后實施的。全省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布。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相關問答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