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11 00:50:27 瀏覽次數:2366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2023年,吉林省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以適應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化。
2023年,吉林省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不同地區有所差異。長春市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9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前郭縣、撫松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小時。白城市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依照本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剔除加班工資、特殊津貼以及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報勞動保障部審批。調整時需考慮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時,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1. **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個人承擔的社保費?**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在支付最低工資時,還需考慮勞動者的社保和公積金繳納情況。 2.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是否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并不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的重新簽訂,但用人單位應確保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新標準,用人單位需及時調整工資水平。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吉林省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詳細情況及其相關規定,這對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