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2-10 13:51:51 瀏覽次數:7166次
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和相關政策,決定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調整旨在確保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合理的勞動報酬。
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天津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2180元調整為232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22.6元調整為24.4元。這一調整將直接影響到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同樣適用這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按月計算的,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是按小時計算的,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項目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問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分別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