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01 17:13:40 瀏覽次數:1047次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擴大綜合申報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9號)的規定:“一、綜合申報范圍
自2023年1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中一個或多個稅(費)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各稅(費)種納稅期限不變,綜合申報可以同時支持納稅期限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