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01 17:54:16 瀏覽次數:781次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