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03 15:08:37 瀏覽次數:2957次
納稅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非工資、薪金項目所得,應按項目所得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規定: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