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38:38 瀏覽次數:383次
稅總局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了2018年第61號公告《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事項如下:
1、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的方法,以及其他類型的申報方法,參見第一篇:個人所得稅系列一:工薪所得按累計預扣法預繳(點擊鏈接可直接查看),另外,基于看哪些人需要自行納稅及匯算清繳的,昨天又寫了第二篇:個人所得稅系列二:哪些人需要自行納稅并匯算清繳(點擊鏈接可直接查看)。
2、預扣預繳環節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方法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3、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反饋扣繳信息的規定
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4、發現納稅人涉稅信息與實際不符的處理方法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5、涉稅資料和信息留存備查與保密的規定
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定妥善留存備查;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
6、代扣代繳手續費的規定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責令補扣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代扣代繳手續費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7、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處理方法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8、 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時,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等基礎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向其報告的相關基礎信息變化情況,應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