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6:12:24 瀏覽次數:5852次
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二)《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十三條明確: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1.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2.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