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2-05 16:09:31 瀏覽次數:872次
個人轉讓創新企業限售存托憑證的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為支持存托憑證發展,試點期間存托憑證的稅收政策原則上也與A股市場稅收政策保持一致。以創新企業原始股東持有存量股份為基礎證券,在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其證券性質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類似。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轉讓限售存托憑證取得的所得,應比照轉讓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以每次轉讓收入減除存托憑證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