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3-26 23:03:34 瀏覽次數:808次
根據《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其中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和增加的60天獎勵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對于難產情況,額外增加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于終止妊娠的情況,也有相應的產假規定。懷孕未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2個月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生育津貼是職工在享受產假期間的重要經濟保障。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并按月發放給職工。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包括生育或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確保職工在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得到妥善解決。
答:用人單位女職工在相關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按月發放。
答:生育津貼申領需由生產時的單位申領,故生產完醫保繳費狀態正常,申領單位收款狀態正常,不影響生育津貼的申領。
答:用人單位新增參保人員,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0個月后(含補繳3個月以內且能提供有效勞動關系證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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