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見不鮮的商標糾紛,謹醒著各位投資人士對自己產品的保護,近年來人們逐漸對知識產權的重視與保護,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出臺各種新的政策,確保減少商標搶注等不正當的商標注冊行為。
商標注冊迅猛的增長之勢,增加了商標注冊的難度。市民都感嘆注冊商標成功太困難了。在申請注冊商標前期進行商標查詢是發現商標都已經別注冊了,或者是已經存在了近似的商標,這已經是注冊商標所遇到的常態了,甚至發現在進行商標查詢的時候,有的已經注冊的商標超過了三年未使用。
對于此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撤銷的請求,并再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那么,很多人都會疑惑商標注銷或商標撤銷是否等同呢?
商標注銷和商標撤銷
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而商標注銷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注冊商標注銷或部分注銷的法律程序。
商標注銷和商標撤銷的兩大區別:
1、商標注銷后是可以重新申請的,但是商標撤銷是不能的
2、商標注銷是主動行為,商標撤銷則是被動行為
商標撤銷的情況:
1、使用不當撤銷商標
2、注冊不當撤銷商標
3、爭議撤銷商標
商標注銷的情況:
1、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
2、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
3、商標有效期滿未提出續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