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搶注之后有哪些救濟途徑?
時間:2017-08-19 09:5631 來源:未知
對于想要干一番大事業的人而言,商標就顯得尤為重要了,當有一天,你發現自己的商標被別人搶注了,無異于在考場上自己的答案被別人抄襲了,自己反倒被老師罵抄襲。這擱誰誰都不舒服,那么,商標被搶注后,我們應該采取什么措施進行補救呢?
商標搶注發生后的救濟
1、異議途徑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無效宣告途徑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和解
就目前的搶注的情形看,以和解的方式來處理商標搶注的行為應當是最為經濟的方式,因為一旦采取異議、爭議及司法救濟程序,可能成本會很高,而且也拖延了產品進入市場的時機,最終可能會出現要回了商標以后,市場也丟盡了的不利后果。另外,職業注標人目的是轉讓或許可商標獲利,而不是用于產品。
4、撤銷三年不使用途徑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