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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制度介紹
商標異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商標局撤銷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由商標局依法作出準予注冊或不予注冊決定的制度。提出異議的一方為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該初步審定商標為被異議商標。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中對異議程序規定的變化:1、增加了對異議人主體資格的限制;2、明確了提出異議申請的理由;3、簡化了商標異議確權程序;4、增加了對異議審查時限的明確規定;5、突出、明確了誠信信用原則,強化了對商標惡意搶注的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