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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程序與商標注冊申請審查的聯系與區別
商標異議程序與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都是商標注冊程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聯系體現在均是商標授權確權的重要程序,都是在現有《商標法》框架下,審查標準原則上具有一致性。二者的區別一是,我國目前采取的商標注冊制原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不需要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注冊申請程序中也只有申請人一方,而異議階段存在雙方當事人,且需提交商標使用等相關證據。二是,商標異議的審查及商標近似的判斷更多的體現了經營主體實際使用商標及產品的市場狀況等,具有一定的“個案”性。三是,商標注冊審查屬于主動審查,異議審查屬于被動審查。四是,兩程序適用的法律條款不完全相同。
異議的意義及救濟程序
1、保護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2、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3、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序良俗
4、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5、向公眾傳遞誠實守信的價值取向,促進市場主體及其他市場參與者崇尚創新及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提升。
——商標異議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