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0日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政策》出臺,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利用單位存量建設用地建公共停車場
不再征收土地出讓金
優惠政策適用于我市主城區范圍內,依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新建建筑超配建且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的泊位。享受優惠政策的停車場應滿足以下條件:停車場項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車場建設計劃;各項建設手續齊全;接入西安智慧停車平臺。
優惠政策分為用地取得、城建費用減免、資金補助和經營環境優化四種類型。其中,鼓勵建設單位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已批準土地用途不作調整,不再征收土地出讓金,停車收費標準按照市場調節價執行。利用城市綠地、廣場、學校操場等地下空間獨立開發的公共停車場,土地出讓金按交通用途評估價減半收取,地下建筑物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并可分層登記。
零星國有建設用地受現狀客觀條件或特殊歷史因素制約無法獨立分宗或不具備單獨招拍掛出讓條件,但符合城市規劃可以建設公共停車場(庫)的,用地單位可以向市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同時,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并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不計收土地出讓金等價款。公共停車場和超配對外開放部分的泊位面積享受城市配套費減免政策;需臨時占用綠地的,免繳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補償費(停車場建成后,建設單位負責對占用綠地進行恢復);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免繳臨時占道費、挖掘修復費(停車場建成后,建設單位負責對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恢復)。
單建的地下公共停車場,與人防工程布點規劃相吻合的,須按照人防工程標準建設;其他地上地下公共停車場項目(含機械式公共停車庫)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可免建人防工程、免繳人防異地建設費。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可以整體轉讓出租抵押
《政策》明確了停車場經營環境的優化措施。新建停車場自正式營業之日起,市交警支隊負責取消周邊200米范圍內的占道停車場;完善停車場周邊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和停車誘導設施;對于新建泊位數超過50個的地上停車樓、地下停車場及機械式停車場(升降橫移、簡易升降等類除外),可配建不超過總面積20%的附屬配套面積。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可以整體轉讓、出租、抵押,但不能改變公共使用性質,停車收費標準按照市場調節價執行。
停車場建設優惠政策的申請應提供項目設計方案、公共停車場項目認定單、優惠政策申請表、并簽訂《西安市公共停車場建設運營協議書》等。優惠政策的審議和執行由市建委(停車辦)組織各成員單位采取會議的形式,按照“一次審議,分步兌現”的方式進行。
公共停車場優惠政策的兌現原則上在報建、竣工開業、運營三個階段分步兌現。報建時按程序兌現城市配套費的減免;竣工開業時兌現經營環境優化措施;補助資金在工程開建后分三次兌現,開工當年兌現總補助資金的20%,建成營業后兩年內每年兌現40%;林蔭、海綿停車場建成后當年一次性兌現。
列入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的項目
申請補助資金有效期三年
《政策》明確了補助資金的管理及使用。停車場建設補助資金來源主要為城市配套費、占道停車場收入、公共停車場經營權出讓收入等。補助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城六區補助資金列入市本級城建投資維護計劃,其他區縣、開發區補助資金自行負擔。
此外,其他區縣及各開發區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不低于全市優惠政策的標準,進一步加快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擅自關閉、挪用或附屬經營面積超標的停車場,由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簽訂的《西安市停車場建設運營協議書》相關條款處理。
《公共停車場(庫)分類補助標準明細表》可登錄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站查詢。該辦法發布前,在建停車場(庫)停車設施類型在原《西安市公共停車場優惠政策》(市政辦發〔2012〕43號)中未予明確的,按本辦法規定的分類及補助標準進行相應補助。列入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的項目申請補助資金有效期三年。(信息來源:西安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