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符合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申請設置下列醫療機構,其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縣及以上城鎮設置診所的個人,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二)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應取得《助理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執業證書》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決定批準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申請人在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它手續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設置。超過《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未設置的,應重新申辦設置審批手續。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申請人的身份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及體檢證明。
四、醫療機構執業,必須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執業場所;
(四)必須具備一定的注冊資金。其最低數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規模和類別作出規定;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如對以上回復仍有不清楚的,請直接電話聯系武隆縣衛生局咨詢,聯系電話:77788827。
附件:
診所基本標準
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住院病床(產床),只提供易于診斷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一、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
(三)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房屋
(一)建筑面積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
(三)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設觀察室,其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設備
(一)基本設備。
診桌、診椅、方盤、紗布罐、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柜、紫外線消毒燈、污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設備。
四、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五、注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