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明確,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監督檢查等確保房屋安全使用的工作均屬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房屋業主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條例》規定,我市房屋使用安全按照“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合理使用、規范治理”的原則來進行。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城中村以及農村土地上的房屋、沒有正規建設手續以及綜合驗收的房屋都不屬于《條例》的管理范圍。
市房管局對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縣建住局(房管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監督管理;鎮、街道辦負責督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業主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業主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開挖擴建地下室
為確保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包括: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安全隱患排除;危險房屋治理;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房屋安全責任人及使用人的義務包括:房屋安全責任人及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治理;房屋使用人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檢查、維修、養護、安全鑒定和危險治理等工作。
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以下行為: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墻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超標準加大房屋荷載;降低底層室內標高;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開挖、擴建地下室;在屋面違章搭建;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在房屋本體進行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施工及房屋維修、養護、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周邊區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單位跟蹤監測施工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狀況。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害的,施工單位應當予以治理、修復,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達到設計年限三分之二的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指的是房屋鑒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的鑒別和判定。一般房屋出現地基、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等危險狀況的;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使用年限達到設計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下列材料: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租賃合同或者能夠證明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權利的有效證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于危險房屋的,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相應治理措施。應當對危險房屋設置防止他人進入的圍欄或者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做相應治理;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不得將其出租、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