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7-23 11:08:57 瀏覽次數:1537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租房補貼發放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21]6號 2021-07-14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租房補貼發放管理,簡化補貼領取手續,依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6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以下簡稱補貼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與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時應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補貼家庭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時,應將核驗通過的租賃合同上傳至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可不再留存紙質住房租賃合同。
已領取市場租房補貼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的家庭,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后按上款要求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二、補貼家庭與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依規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通過后,可簡化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補貼家庭持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本人在補貼代發銀行開具的銀行卡、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直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房屋出租人(含單位)無需到場和提供相關材料;補貼家庭承租平房的,出租人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補貼家庭未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仍按現行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三、補貼家庭承租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住房的,由住房租賃企業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后,再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
四、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認定,補貼家庭需退回已領取補貼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補貼后,按要求上繳區財政部門。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退回的補貼資金單獨記賬,每年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報補貼預算時,應予以核減。
五、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依規委托銀行作為市場租房補貼代發銀行。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與代發銀行簽訂代發服務合同,明確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的代發銀行,應與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實現對接,確保補貼資金按月發放安全、及時、準確。
六、公租房租金補貼退回、委托代發銀行等,按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6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