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8-05 13:07:01 瀏覽次數:3007次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情形:
1、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筑業的下列情形可以選擇簡易征收:(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注:隨著時間的推移,老項目簡易計稅方法將退出歷史舞臺。
2、銷售機器設備同時安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42號)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