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8-16 19:18:57 瀏覽次數:4590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來看,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發票開具必須“如實”。那么,有人說,那對于商貿企業來講,對于同一件商品,就是進項發票上的貨物名稱與相對應銷項發票上的貨物名稱必須一致了。
其實,關鍵在于,如實看待這個“實”字。
我們打比方來講吧:比如甲商場進項一件西服,開具發票銷售“汽車”,那當然不行,不符合實際情況。那么甲商場進項一件西服,開具發票銷售“西裝”,這不算不屬實吧。(當然,我只是舉個例子;例子本身未必恰當,想必讀者能夠明白其中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