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8-16 19:21:34 瀏覽次數:5335次
社會資本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時,應當如何應用“雙特征”?
答:《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財會〔2021〕1號)規范的PPP項目合同應當同時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簡稱“雙特征”):(1)社會資本方在合同約定的運營期間內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項目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2)社會資本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就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獲得補償。
“合同約定的運營期間”,指的是社會資本方對PPP項目資產的使用期或運營期,通常在PPP項目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社會資本方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項目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指的是根據合同約定或政府方授權,社會資本方享有建設、運營、管理、維護本項目設施等權利,同時承擔代表政府方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社會資本方至少需要負責基礎設施管理和相關服務中的一部分工作,而不能僅為政府方的代理人。“社會資本方就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獲得補償”,指的是社會資本方就其在運營期內運營或維護項目資產等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