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01 14:50:05 瀏覽次數:5080次
加計扣除時間、方式及佐證資料
(一)辦理方式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印發)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享受優惠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以備稅務機關后續核查時根據需要提供。
(二)辦理時間
此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按月(季)預繳時不得享受。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可以選擇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提示1】預繳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只填不報,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提示2】年終匯算清繳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需填報《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三)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支出加計扣除的,應當不遲于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納稅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留存下列主要資料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