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11 19:12:48 瀏覽次數:5238次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五、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二、出口退(免)稅申報
……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過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