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19 12:09:44 瀏覽次數:7293次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8號)第二條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見附件)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自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保稅港區(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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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流程。
1.啟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2.海關總署按日將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通過電子口岸傳輸給稅務總局。
3.出口企業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4.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信息、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上述信息顯示其不符合啟運港退稅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辦理退稅。
5.啟運港啟運的出口貨物自離境港實際離境后,海關總署按日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按日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反饋海關總署。
6.貨物如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啟運地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并由海關總署向稅務總局提供相關電子數據。上述不再出口貨物如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并向啟運地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證明。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貨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屬于上述第6項情形且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外,視為未實際出口,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7.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核銷或調整已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