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19 12:12:23 瀏覽次數:6008次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規定,運輸企業購進船舶支付的增值稅額,已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不得申請退稅;已申請退稅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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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適用政策的具體時間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簽發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