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7-08 13:41:32 瀏覽次數:9332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2021年第3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制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發布,并根據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更新。
一、免稅、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優惠事項
企業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申報以下事項:
(一)免稅收入
企業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時,應按照《免稅收入優惠事項表》(表1)申報優惠事項名稱和優惠金額。
表1 免稅收入優惠事項表
序號 | 優惠事項名稱 |
1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2 | 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3 | 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 H 股滿 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4 | 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 H 股滿 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5 | 創新企業 CDR 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6 | 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7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8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9 |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0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1 |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2 | 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3 | 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4 | 其他 |
1.“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利息收入。
2.“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投資收益,但不含持有H股、創新企業CDR、永續債取得的投資收益。
3.“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內地居民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股息紅利所得。
4.“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內地居民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股息紅利所得。
5.“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企業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投資者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股息紅利所得。
6.“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4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投資方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永續債利息收入。
7.“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稅收入。
8.“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項等稅收政策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投資者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收入。
9.“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取得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10.“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各項收入。
11.“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接受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各項收入。
12.“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按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和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規定,中國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奧委會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各項收入。
13.“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中國殘奧委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殘奧委會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稅收入。
14.“其他”:企業可申報未列明的其他免稅收入優惠事項的免稅收入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