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7-09 11:01:10 瀏覽次數:2367次
彌補虧損是企業某一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按照稅法的規定,彌補虧損5年的計算,即企業當年的虧損,從虧損的次年起在5年內進行彌補,比如企業2015年發生的虧損,可以在2016年至2020年間進行彌補。
舉個例子看看彌補虧損5年是如何計算的,有一家企業2015年因經營不善導致發生虧損500萬元,2016年企業扭虧為盈實現利潤50萬元,2017年實現利潤150萬元,2018年實現利潤200萬元,2019年虧損50萬元,2020年盈利80萬元。我們來分別計算一下企業彌補虧損的金額。
2016年實現利潤50萬元,那么可以彌補2015年虧損50萬元,則還有500萬元-50萬元=450萬元虧損沒有彌補。
2017年實現利潤150萬元,則企業可以彌補2015年虧損150萬元,累計彌補200萬元,還有300萬元(5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沒有彌補。
2018年實現利潤200萬元,則企業可以彌補虧損200萬元,累計已彌補400萬元,那么2015年虧損的500萬元,還有100萬元(5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200)沒有彌補。
2019年因經營問題又虧損50萬元,則2019年某企業累計未彌補虧損150萬元,其中2015年未彌補虧損100萬元,2019年未彌補虧損50萬元。
2020年實現利潤80萬元,則企業可以彌補虧損80萬元,截止到2020年末企業累計彌補2015年虧損480萬元(5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80萬元),企業還有沒有彌補的虧損70萬元,其中2015年未彌補虧損20萬元,因已經超過了最長彌補虧損的時限,不得再進行彌補;而2019年發生的虧損,可以在2020年至2024年間進行彌補,由于2020年實現的利潤已經彌補了2015年的虧損,則需要從2021年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中彌補虧損,并逐年延續彌補。
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企業在彌補虧損中,最主要的問題是:
一是企業彌補虧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當納稅年度內企業取得的利潤可以彌補前五年的虧損總額,無論前五年及更早的時間是否發生虧損,本年度的利潤只能彌補此前五年內發生的虧損額。
二是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未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關于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三是企業稅務稽查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凡屬于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則允許企業將查補調增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金額。
總之,彌補虧損5年的計算,是稅法規定彌補虧損的最長期限,也就是企業當年發生的虧損,可以從下一年起不超過五年的時間內彌補,而且五年內無論企業是否盈利還是虧損,均作為實際彌補虧損的年限;在五年的彌補期限內,如果企業還有沒有彌補的虧損,也不得繼續彌補,即不得享受彌補虧損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