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28 13:50:48 瀏覽次數:4175次
問:有一個外籍人士從A地轉到B地的一家公司,之前在A地一年都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現在他到B地工作以后是否能把在A地沒有繳納的稅金在B地補繳?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規定,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籍人士取得工資所得,應由支付方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沒有扣繳義務人,應向其取得所得所在地(A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