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9-29 14:49:38 瀏覽次數:3458次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在基本產假基礎上,可以再享受延長產假,即一孩再增加產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產假90天。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計發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應當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計發基數同本人上年度繳費基數一致。
參保人員原則上在產后或術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當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津貼待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
《浙江省生育保險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答:根據《浙江省生育保險辦法》,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或生育多胞胎的,產假天數相應增加。符合生育政策的一孩可增加60天,二孩和三孩可增加90天的延長產假。
答:會的。如果女職工難產,產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懷孕不同階段終止妊娠也有相應的產假天數規定。
答:生育津貼的計算方式是按照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
以上信息均來源于浙江省政府網站發布的《浙江省生育保險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