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23 00:12:05 瀏覽次數:9850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這一標準適用于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同時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2021年11月30日,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調整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根據通知,從2021年12月1日起,東莞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00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1元。此次調整是廣東省6年以來的第3次調整,東莞的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510元/月上調至1720元/月,再在今年上調至1900元/月,最近的一次上調幅度為10.5%。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然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項目: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參考以下因素:本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對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還需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并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問答2021年,東莞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00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1元。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