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2-02 09:59:37 瀏覽次數:2065次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