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2-26 23:08:43 瀏覽次數:1499次
所謂核定征收稅款,其主要是指由于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關于核定征收的適用情況,其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或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有關于查賬征收。查賬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依據賬簿記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可多退少補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為已建立會計賬冊,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所采用。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對財務要求不同。查賬征收對企業財務要求比較高,必須建立會計賬簿;而核定征收對財務要求比較低,即沒有財務人員,不做賬也沒關系。
2、對稅負影響不同。對于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而言,企業虧損是不需要繳所得稅的。而對于采取核定征收這一方式來說,企業不管是虧損還是盈利,都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究竟哪種征收方式對企業更為有利呢?有關于采用哪種方式對企業有利,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簡單來說,如果是利潤虧損或者屬于微利企業,那么采用查賬征收方式更為有利;但如果企業利潤大,收入也大,那么建議企業對兩種方法進行測算,根據測算結果得出哪種方式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