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3-23 20:08:06 瀏覽次數:982次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河北省不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2019年,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關于調整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此次調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通知》,河北省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檔,分別為1900元、1790元、1680元和15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9元、18元、17元和16元。這些標準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參照執行。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確保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則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此次調整自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
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在不同地區有所差異。例如,石家莊市區、秦皇島市區、唐山市區等地執行第一檔標準,月最低工資為1900元,小時最低工資為19元;而石家莊市的贊皇縣、保定市的順平縣等地則執行第四檔標準,月最低工資為1580元,小時最低工資為16元。
相關問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工資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用人單位必須確保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最低工資標準僅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應得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