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54:16 瀏覽次數:2835次
總、分機構均在北京市內的居民企業,是否需要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財預〔2013〕260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其設立的不具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均在北京市的,不執行本管理辦法,應當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