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6-09 18:52:33 瀏覽次數:5236次
商業匯票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為了規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本辦法第二條至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對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與再貼現做了如下規定: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貼現、貼現前的背書、質押、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商業匯票相關系統辦理,并遵守系統運營主體依法依規制定的相關規則。供應鏈票據屬于電子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中規定,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商業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貼現是指持票人在商業匯票到期日前,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轉讓至具有貸款業務資質法人的行為。持票人持有的票據應為依法合規取得,具有真實交易關系,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除外;再貼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持有的已貼現未到期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行為,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應當遵循公平自愿、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十五條商業匯票的貼現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法人;
(二)有健全的票據貼現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主要監管指標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等的規定;
(四)最近二年未出現6個月以內3次以上付款逾期、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9號披露承兌信息的情況;
(五)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具有商業匯票貼現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再貼現業務。再貼現業務辦理的條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