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2-10 15:08:10 瀏覽次數:443次
失業保險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一定期間內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而設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根據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以其參保前靈活就業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申報,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失業保險基準費率1%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包括: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繳費時間確定,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按照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
失業人員可通過線上平臺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申領失業保險金。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果出現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形,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根據繳費時間確定,每滿一年可領取一個月,四年以上每滿半年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領取地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且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自領取失業保險金次月起,按月進行領取資格核對,可通過線上、自助服務終端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核對手續。
以上信息整合了來自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政務服務網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的相關資訊,確保了內容的專業度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