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3-08 10:07:17 瀏覽次數:4730次
問:企業支付永續債利息的會計處理是否與稅務處理一致?
答:根據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第七條,發行永續債的企業應當根據永續債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永續債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永續債利息相應作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
根據《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其中,符合規定條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1)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2)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3)有一定的投資期限;(4)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5)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6)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7)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8)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9)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會計上將永續債作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處理,不一定對應適用稅務上的利息或股利政策,反之亦然。企業采取的會計核算方式與稅務處理方法不一致的,在進行稅務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